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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潍坊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期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潍坊市市区新就业人员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印发了相关通知。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套政策,《实施细则》从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流程、资金保障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相关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20日。
《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1、2023年5月1日后在潍坊市区首次就业,申请时间与就业登记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2、在潍坊市区缴纳社会保险。社保在市区缴纳,工作单位在县(市)的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3、在潍坊市区无住房登记信息,且三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
补贴标准为:专科及以下学历补贴300元/月;本科学历补贴350元/月;硕士研究生补贴400元/月;博士研究生补贴600元/月,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申请人实际承担的房屋租金低于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补贴。
从办理流程来看,主要包括:一、申请。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向工作单位所在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二、初审。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每季度末月1-10日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区住建部门。三、确认。区住建部门收到材料3个工作日内汇总申请材料,分别发区人社、民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四、公示。通过联合审查的人员由区住建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保障。五、发放。由各区(开发区)按季度发放,每季度末月审核材料(本政策首次审核时间为7月份),于每季度首月发放上季度补贴,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产权人)银行账号。每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的补贴核发工作。
《实施细则》还对退出管理进行了规定:1、每年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区住建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定期和动态复核,其中,房产复核每年不少于1次。对复核通过的,继续享受保障。不符合规定或逾期不提供复核材料的,自区住建部门认定不符合保障资格的当月起停发租赁补贴。2、因跨区变换工作单位的,经新工作单位提报所在区住建部门审核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保障,保障时间累加计算。更换工作单位未及时提交复核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保障资格。3、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4、已享受人才购房(租房)补贴、公租房租赁补贴等人员不享受此政策。5、已租赁公租房和人才公寓的人员,应在补贴申请前退出实物保障。
新就业人员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各级财政相关资金予以保障。市区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本通知适用于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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